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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會成立誣告罪嗎?

標題:這樣會成立誣告罪嗎?
小峰因和小揚起爭執,爭執過程中脫口而出辱罵小揚為「畜生」,遭小揚提告公然侮辱;小峰製作警詢筆錄時,為了減輕自己的罪責,捏造小揚也有嘲諷自己,因而失控辱罵小揚,並對小揚提起公然侮辱告訴。
嗣後,經證實小揚並沒有嘲諷小峰,小峰除了公然侮辱遭判刑外,檢察官更因此起訴小峰誣告罪。

試問:小峰這樣會成立誣告罪嗎?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
按誣告罪之成立,係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即以明知所告事實係虛偽為要件,倘因故意違反自己明知之事實而為申告,顯非出於懷疑或誤會,自應以誣告罪責相繩。且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始能成立,若所告事實之一部分確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

白話文:小峰為了掩飾自己的過錯而對小揚提起告訴,雖然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罪責。但這樣的行為仍可能成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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