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峰揚學堂
-
這樣會成立誣告罪嗎?
標題:這樣會成立誣告罪嗎?
小峰因和小揚起爭執,爭執過程中脫口而出辱罵小揚為「畜生」,遭小揚提告公然侮辱;小峰製作警詢筆錄時,為了減輕自己的罪責,捏造小揚也有嘲諷自己,因而失控辱罵小揚,並對小揚提起公然侮辱告訴。
嗣後,經證實小揚並沒有嘲諷小峰,小峰除了公然侮辱遭判刑外,檢察官更因此起訴小峰誣告罪。
試問:小峰這樣會成立誣告罪嗎?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
按誣告罪之成立,係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即以明知所告事實係虛偽為要件,倘因故意違反自己明知之事實而為申告,顯非出於懷疑或誤會,自應以誣告罪責相繩。且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始能成立,若所告事實之一部分確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
白話文:小峰為了掩飾自己的過錯而對小揚提起告訴,雖然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罪責。但這樣的行為仍可能成立誣告罪。
你在網路上與他人發生糾紛嗎?
你知道言論自由的界線該怎麼拿捏?
偵查你不知道該如何為有利自己的論述?
趕快點擊「預約諮詢」
這樣會成立誣告罪嗎?MORE -
證人的證詞在法庭上的效力如何?
標題:證人的證詞在法庭上的效力如何?
案例:
小陳因為細故動手毆打小王,致小王重傷,案發現場並無監視器,僅有小陳之好友小劉在現場目睹案發經過。事後小王提告小陳,小陳便邀約小劉開庭時證述不實內容:「小王是自己跌倒撞到頭的」;然法院經審酌後,認為案發後小陳有因手骨受傷而就醫,且經告訴人小王證述完整案發經過,歷次偵、審過程中均證述一致,而認定小陳確有重傷害小王,並未採納小劉之證詞而為有利於小陳之認定。
試問:二審法院這樣認定有違背法令,可以作為上訴第三審事由嗎?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84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本文明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所稱證明力,包括證據之信用性及狹義之證明力在內。證人之供述證言,其內容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固屬實質證據價值判斷之狹義證明力問題,然證人之陳述是否值得憑信,如證人有無偏頗誇張或先後供述是否一致等情形,則為證據信用性問題。證人之供述,有無實質證明力,應以其是否具有憑信性為前提。是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第6款明定在主詰問階段,發現證人供述內容與先前陳述內容歧異或矛盾時,容許以證人先前之陳述為誘導詰問,另同法46第166條之2第2項亦規定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其作用即在提出證人先前自我矛盾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以彈劾其在審判中所為陳述之信用性,減低其證言之證明力,使法院為適正之取捨,形成正確之心證。故所謂彈劾證據,係以證人先前矛盾或歧異陳述之存在,以彈劾(減低、打擊)或否定其證言之信用性,亦即以『自我前後矛盾陳述本身存在』為待證事實,而非以『先前陳述內容是否為真實』為待證事實,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亦不得以之強化證人證言之憑信性,更不得轉用之為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又數個供述證據,有屬於同一方向者,有屬於反對方向者,各有其證明力,即使提出反對方向之供述證據欲為與其他證人陳述內容相異事實之證明者,雖有爭執其他證人陳述信用性或證明力之意義,然既非其他證人先前自我矛盾之陳述,自無彈劾證據之適用,至於該等供述證據何者為可信,事實審法院可本於經驗或論理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比較,定其取捨,倘未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提出證人張○發於原審之證詞,欲與卷內其他證據為相異事實之證明,自非屬彈劾證據。……。雖張○發係案發當時在場與上訴人、告訴人一同在場之人,既非共犯,亦非對立性、目的性、脆弱性或特殊性證人,其證述自無補強法則適用之餘地,原判決贅敘無補強證據擔保張閔發陳述之真實性等語,行文固有瑕疵,究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上訴意旨主張張○發之證述係作為彈劾證據,故無補強證據或補充原則之適用,亦非張○發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原判決不採納張○發之證述,有違證據法則,亦有判決不備理由及調查未盡之違法等語,尚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白話文:證人的證詞事實審法院可以自行在個案中跟其他證據(包含告訴人的證詞)考量其力量的強弱,不會因為判決中沒有採納就因此違背法令而得上訴第三審。
第二審判決後有哪些事由可以上訴第三審?
認定事實有理由矛盾?
趕快點擊「預約諮詢」
證人的證詞在法庭上的效力如何?MORE -
略式裁定是什麼?
標題:略式裁定是什麼?
案例:
大富翁過世後,小揚才從母親的日記中,發現自己也是大富翁的子嗣,因此向大富翁的繼承人-阿良(大富翁養子),請求繼承回復請求權。然而,當小揚欲聲請鑑定血緣關係時,阿良拒絕提交相關之鑑定物也沒有去開庭。法官因此在開庭的時候作成「口諭」並記明於筆錄,命阿良提出可供鑑定血緣關係之大富翁相關生前使用物品。
試問:法官可以這樣做嗎?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
按舉證之當事人聲請勘驗,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有命行勘驗之必要,而勘驗物係由他造占有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命他造提出,他造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提出勘驗物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舉證之當事人關於該勘驗物之主張或依該勘驗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3條、第345條規定即明。……,惟仍須依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以裁定命其提出勘驗物後始可。又該條所稱之裁定,係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同法並未規定應具備如何法定方式,依第2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得不作裁判書附卷,僅須將其要領記載於筆錄即足。另法院之通知,其內容如可認係法院對於有關訴訟事件之意思表示者,其性質亦與裁定無異。上開略式裁定,縱屬不得抗告,茍未經宣示,自應以送達為必要程序,此觀同法第236條第1項規定自明」。
白話文:
法官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作成裁定,只是要送達小揚才會發生效力。
不知道怎麼聲請調查有利於自己之證據?
趕快點擊「預約諮詢」
「刑事案件的略式裁定筆錄沒有給檢察官也不會發生效力」略式裁定是什麼?MORE -
法律可以割裂適用嗎?
標題:法律可以割裂適用嗎?
案例:
小揚因為求職不慎落入詐騙集團之陷阱,而成為人頭,所幸審判中經審判長曉以大義,協助揪出幕後藏鏡人,合議庭認定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小揚,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但減刑規定則依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適用的結果,小揚所受之刑度較輕,檢察官因而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可以這樣割裂適用法嗎?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刑事判決:「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又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係源自本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決先例,其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始有其適用。但該判決先例所指罪刑新舊法比較,如保安處分再一併為比較,實務已改採割裂比較,而有例外。於法規競合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上開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決先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之可言。此為受本院刑事庭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拘束之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先例所統一之見解。又新舊法律變更之選擇適用,關於拘投或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拘役或罰以易以訓誡,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及緩刑等執行事項,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而不在所謂法律整體適用原則內,業經司法院解釋(院解字第3119號解釋)及本院先前統一見解(29年上字第525、1329號判決先例、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闡釋在案。基此,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本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90號、97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易刑處分、緩刑、保安處分等,則均採與罪刑為割裂比較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判決意旨參照)」。
白話文:合議庭因為小揚的悔悟而適用割裂適用修正前、後之法律,以修正後之不法要件認定小揚犯行,以修正前之減刑規定減輕小揚刑度,最高法院認為沒有問題。
法官、檢察官也都是人,也都可能沒有注意到最高法院新見解而誤為上訴,被告甚至可能因此被改判較重之刑。
上訴理由書寫得很複雜看不懂嗎?
判決是否有上訴空間?
趕快點擊「預約諮詢」
法律可以割裂適用嗎?MORE -
交互詰問該怎麼問?
案例:
小王因為涉及強制猥褻案件,而遭新北地檢署起訴,因為行為地點在小美的房間,證人只有告訴人小美,和社工小芳,沒有其他證據,這時候小王該怎麼辦呢?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92號刑事判決:「
而第一審及原審準備程序所為之爭點整理,俱未將甲女有暈厥昏睡列為不爭執事項(見第一審卷㈠第111至113、249頁,原審卷第164頁),則甲女有無暈厥昏睡及是否上訴人所造成,攸關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或乘機性交罪構成要件之適用,就此重要待證事實,自應詳加調查,並說明所憑。然此部分除甲女之單一指訴外,究有何補強證據,或經由如何之調查,得以佐證甲女此節證述非虛,原判決未詳加析究,並為必要之說明,逕認甲女於其他人離去後,瞬間暈厥,陷入昏睡,直至當日上午7、8時許清醒等情(見原判決第6頁第20至25行),難謂無調查職責未盡及判決理由欠備之違背法令」。
白話文:
告訴人的證詞,不能作為唯一證據而認定被告有罪。
「這是你的意見,不是問題。還有沒有問題要問證人?」
開庭的時候常常聽到法官這樣說嗎?
該怎麼透過交互詰問得出你想要的答案?
趕快點擊「預約諮詢」交互詰問該怎麼問?MORE -
信託契約可以這樣寫嗎?
標題:信託契約可以這樣寫嗎?
案例:
老陳有兩個女兒,老陳認為大女兒已出嫁,而小女兒年紀尚幼,乃自書遺囑,內容為老陳死亡後,將其名下唯一財產「元大一品苑」信託予小陳(即老陳弟弟),信託受益人為小女兒,信託期間為廿年,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歸屬於丙,請問大女兒對該遺囑有何權利得以主張?
需先檢視遺囑是否合乎形式?
民法第1190:「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可以利用信託契約剝奪其他繼承人繼承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按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信託法第二條著有明文。系爭遺囑信託係以遺囑方式,將陳羅日仔所有系爭不動產指定於其死亡後成立信託,同時指定信託期間、信託管理人及信託之受益人與信託期滿信託財產之歸屬等,其性質上屬以遺囑方式為信託而為遺產之處分,當無疑義。又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比例扣減。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甚明。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認侵害特留分之遺贈為無效。最高法院五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二七九號亦著有判例意旨足供參照。……㈤末按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且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物,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扣減之意思表示,該繕本均已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審卷第四二頁至第四五頁)。依被上訴人受侵害之特留分價值七百五十萬四千七百八十六元與系爭不動產經核定之價值四千六百六十二萬三千一百七十元比例換算為萬分之一六一0(四捨五入)。則被上訴人主張系爭遺囑信託於侵害其特留分上開範圍內之信託登記為無效,並請求乙○○應將該部分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白話文:信託契約仍不得侵害大女兒之特留分。換言之,老陳的信託契約在效果上可能會大打折扣。
信託契約該如何訂立?
你有信託契約撰寫的問題嗎?
趕快點擊「預約諮詢」
信託契約可以這樣寫嗎?MORE -
酌減後的違約金,能否在訴訟中提出同時履行抗辯?
標題:酌減後的違約金,能否在訴訟中提出同時履行抗辯?
案例:
小峰向小揚購買骨董-「乾隆御用金枕頭」,價格360萬元,並協議分12期,每月1日給付價金,小峰給付第1期價金時,小揚即交付並移轉骨董所有權予小峰;再約定若遲付其中1期價金,則構成債務不履行事由,小揚得向小峰解除契約,已支付之分期價金視為違約金得以沒收。
試問:小峰因故遲付第11期價金,小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時,小峰得否主張違約金酌減,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在小揚未給付酌減後之溢付違約金之同時,小峰無須將「金枕頭」返還小揚?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㈡買賣契約約定如有可歸責於買受人之債務不履行,出賣人得沒收買受人已繳價金充為違約金者,買受人所為之給付,除為履行價金給付義務外,並有備供將來違約時,充為違約金之目的。嗣買受人發生違約情事,經出賣人依違約金約款沒收其已給付價金充為違約金時,該價金即變更性質為違約金,且不因法院依法予以酌減,致出賣人應返還之餘額部分回復為價金性質。此時,因出賣人取得或保有該部分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復存在,自屬不當得利。
㈢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係為保障同一雙務契約當事人,以交換給付方式,履行彼此之反對給付,本適用於具有互為對待給付或對價關係而互相關聯之雙方債務間。而買賣契約經出賣人合法解除,買受人已給付之價金並經出賣人依違約金約款沒收充為違約金,經法院於出賣人所提起之返還買賣標的物訴訟中,本諸買受人違約金過高之抗辯而酌減後,出賣人應返還餘額之義務,與買受人應返還標的物之義務,既源自同一契約關係所生,基於誠信及公平原則,仍應認為具有履行實質牽連之交換給付性質,買受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以利當事人紛爭之終局解決及訴訟經濟。
㈣民法第264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係就雙務契約當事人互負之對待給付義務而言;該先為給付義務之發生,或因當事人合意,或為法律明定,或係交易習慣。至非基於同一雙務契約所生具有牽連性之對立債務,係本於誠信及公平原則,類推適用該規定,原無該項但書所稱何人有先為給付義務之問題。而法院為同時履行之諭知,係判決之執行附有條件,純為謀訴訟上經濟而設;出賣人因法院酌減違約金所負返還餘額之義務,既於該判決確定時必已存在且屆期,則法院為交換給付之判決,並不悖於同時履行抗辯之規範目的」。
白話文:酌減後的違約金,在未給付前,小峰得拒絕返還「金枕頭」
你知道違約金酌減應該怎麼說明或舉證嗎?
交換給付的判決,又應該怎麼執行呢?
法院一定會作成交換給付之判決嗎?
趕快點擊「預約諮詢」
酌減後的違約金,能否在訴訟中提出同時履行抗辯?MORE -
承諾捐款可以反悔嗎?
承諾捐款可以反悔嗎?
案例:
小峰跟小揚下五子棋,承諾輸一盤就捐款給小峰任代表人之金門野生動物保育協會(下稱金門野保會)100萬元,最後小揚輸了15盤,但小揚未依約捐款,試問:小峰能代表金門野保會向小揚提出請求給付1,500萬元嗎?
承諾捐款是什麼性質?
「捐款」之性質為「贈與」,為我國多數實務見解。
按「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白話文:雖然受贈人可以向贈與人請求,可是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你想知道怎麼樣對方一定要履行贈與契約嗎?
一定要公證對方才無法撤銷贈與嗎?
趕快點擊「預約諮詢」
承諾捐款可以反悔嗎?MORE -
隨便幫人轉交金錢會怎麼樣嗎?
小峰曾因故受到角頭大佬-小揚哥的幫助,小揚哥辯稱人在國外,請小峰幫忙轉交11萬元給另一名小弟,在交付的時候突然遭到警察逮捕,這才知道11萬元是小揚哥購買毒品海洛因的費用,試問:小峰會因此受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處罰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文:
小峰最重可能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可是小峰的主觀上只是幫忙轉交金錢,根本不知道金錢是用來購買毒品的,這樣還會被重判嗎?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24號刑事判決:「
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犯之正犯性,在於共犯間之共同行為,方能實現整個犯罪計畫,即將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一體視之,祇要係出於實現犯罪之計畫所需,而與主導犯罪之一方直接或間接聯絡,不論參與之環節,均具共同犯罪之正犯性,所參與者,乃犯罪之整體,已為犯罪計畫一部之『行為分擔』」。
白話文:
只要有「犯罪的意思」、「行為的分擔」,就很有可能被認定成共同正犯
你因為幫忙轉交不明款項,而受到偵查嗎?
你不知道怎麼證明你沒有犯意嗎?
趕快點擊「預約諮詢」隨便幫人轉交金錢會怎麼樣嗎?MORE -
保險業務員這樣是詐欺取財嗎?除了刑罰還需要付出什麼代價?
保險業務員這樣是詐欺取財嗎?除了刑罰還需要付出什麼代價?
小峰因為住院欲申請保險理賠,業務員小揚自願幫忙小峰申請理賠,但是小揚實際上僅支出350元之規費,卻向小峰收取1000元。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刑事判決:「所謂詐術行為,指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欺罔行為為限,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又是否為詐術行為,應從相關行為整體觀察」。
小揚上述行為,依實務見解已涉犯「詐欺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依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4款:「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換言之,最糟糕的情況是除了須負刑事責任外,執行完畢後的三年內也不能再從事保險業務員工作。
你不知道怎麼向罪犯提起告訴嗎?
你需要專業的律師教你怎麼蒐集證據嗎?
你會擔心蒐集的過程自己也犯罪嗎?
趕快點擊「預約諮詢」
保險業務員這樣是詐欺取財嗎?除了刑罰還需要付出什麼代價?MORE -
借名登記是什麼?
王老闆為節稅而與小峰約定將某一處房地登記在其名下,可是小峰卻偷偷將該房地賣給小揚,請問王老闆能怎麼主張呢?
什麼是 借名登記?
「按所謂借名登記關係,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關係,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是出名者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關係」,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但是借名登記狀態,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出名人(小峰)賣掉並移轉房地屬於有權處分(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白話文:小峰將王老闆的房地賣掉是合法、有效的行為。
那王老闆該怎麼辦呢?
俗諺說:「種一棵樹最好的時間點是十年前,其次是現在」。
如果來不及在一開始找律師擬定借名登記契約書,現在趕快聯繫不動產專業的律師!
趕快點擊「預約諮詢」借名登記是什麼?MORE -
到底借了多少錢?
小峰向小揚借貸100萬元,年息4%,分60期。但是小揚表示要預扣利息5萬元,所以只給小峰95萬元。
請問:小峰跟小揚借多少錢?應該怎麼計算還款金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21號民事判決:「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故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
白話文:
本件應以實際借款金額(即95萬元),依照「本金平均攤還法」或「本息平均攤還」計算年息4%之每月償還數額
你遇到不合理的利息約定嗎?
你被倒債不知道怎麼追討嗎?
你想知道怎麼樣的借款契約才是有保障的嗎?
趕快點擊「預約諮詢」
到底借了多少錢?MORE